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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,进一步使领导干部对目前“法轮功”的发展态势和严重危害有一个更清醒的认识,9月21日上午,区委中心组举行学习(扩大)会,分别邀请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常务副院长侯作前教授作《物权法》有关讲座,邀请省610办公室副主任朱恒毅作反邪教主题教育讲座。
侯作前教授的讲座主要围绕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功能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理解和运用、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等三个方面作了简单扼要的系统阐述。他说,物权法中所说的“物”,是指“有形财产”,即看得见、摸得着的财产,如土地、房屋、汽车、手机等,是与无形财产(如知识产权)相对应的有形财产,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,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。所谓物权,就是其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,权利包括所有权、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。而《物权法》就是关于所有权、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。 《 物权法》制定的目的是 “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,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明确物的归属,发挥物的效用,保护权利人的物权。”它的功能在于明确财产所有、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。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制度、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,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制度。制定《物权法》,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,又关系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;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,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保障。可以说,《物权法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,《物权法》的制定和实施,对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,全面建设小康社会,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,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。
朱恒毅副主任围绕法轮功产生的历史根源、存在的滋生土壤和与法轮功斗争的长期性、顽固性、复杂性、严峻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。对目前“法轮功”的发展态势和严重危害作了精辟的论述,言简意赅,令人警醒。
这次学习会,不仅使领导干部增加了法律知识,提高了依法行政理念,对《物权法》制定的背景、过程、主要内容及颁布的重大意义有了更进一步的全面了解和掌握,更是对当前“法轮功”邪教组织的发展态势和严重危害性有了更深刻地认识。大家表示,作为一名领导干部,不仅要自觉地加强现代法律知识的学习,更要不断地增强政治敏锐性,时刻保持政治和头脑上的清醒。区委中心组成员,区依法治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全体成员,各街道、镇、区级机关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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